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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301之三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宋早春、刘润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早春,刘润娟,崔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301之三号申请执行人:宋早春,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刘润娟,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崔金虎,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宋早春与被执行人刘润娟、崔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润娟、崔金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早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怀执字第00301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清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