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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刑申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袁刚故意杀人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吉刑申153号袁伟:你为袁刚故意杀人一案,对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吉刑五终字第10号刑事判决不服,以袁刚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关于被害人王某某被害致死一案,袁刚投案后供称其没有拿刀捅刺被害人王某某,其没有犯罪。原判认定袁刚持刀与王帅、可鑫(另案处理)共同殴打被害人的事实有同案犯可鑫供述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并有现场勘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袁刚与可鑫、王帅共同殴打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共同犯罪。鉴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袁刚持刀捅刺被害人的情节成立,本院二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袁刚犯故意杀人罪并以“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袁刚系直接致死责任人,在量刑时应与可鑫、王帅有所区别”为由依法改判袁刚有期徒刑十年,并无不当。申诉人袁伟提出原审被告人袁刚没有杀人故意及行为,没有与王帅、可鑫合谋,不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应改判袁刚无罪的申诉缺乏证据支持,且袁伟在本次审查过程中未能提交新证据支持其申诉理由,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希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息诉服判。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