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49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北方银鸽浆纸有限公司、濮阳市通宇纸业有限公司、北京泰格雅颂浆纸有限公司、滕永全、刘丽娜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方银鸽浆纸有限公司,濮阳市通宇纸业有限公司,北京泰格雅颂浆纸有限公司,滕永全,刘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49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18层,组织机构代码15500543-9。法定代表人:何福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旭彪、沈海烨,职员。被执行人:北京北方银鸽浆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半步桥街13号甲1号楼103室,组织机构代码68196546-4。法定代表人:滕永全,总经理。被执行人:濮阳市通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王楼乡工贸示范区,组织机构代码76945541-8。法定代表人:董智慧,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泰格雅颂浆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鸭子桥路39号11号楼223室。法定代表人滕永全,总经理。被执行人:滕永全,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刘丽娜,女,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155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北方银鸽浆纸有限公司、濮阳市通宇纸业有限公司、北京泰格雅颂浆纸有限公司、滕永全、刘丽娜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25519.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李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秋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