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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1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房淑珍、徐跃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淑珍,徐跃聪,而得(厦门)整体家居有限公司,德尔曼(厦门)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2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房淑珍,女,汉族,1976年11月19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林镜桂、王婉萍,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跃聪,男,汉族,1965年8月24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一而得(厦门)整体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大同凤山路“宝鹭综合楼“第二层B66。法定代表人严永强。被执行人德尔曼(厦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湖路118号吉家家世界3号馆2层C2-28号。法定代表人徐跃聪。本院在执行房淑珍与徐跃聪、一而得(厦门)整体家居有限公司、德尔曼(厦门)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为本金80万元及利息,已受偿628253.59元。本院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徐跃聪名下址于湖里区五缘西三里XX号地下一层第XX号车位。查封了被执行人德尔曼(厦门)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闽D×××××号、闽D×××××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初晓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