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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1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任志勇与宁夏灵汉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志勇,宁夏灵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1880号申请执行人任志勇,男,汉族,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宁夏灵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朱利,该公司董事长。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劳人仲裁字[2016]47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行标的21254元(含执行费216元),未执行标的21254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劳人仲裁字[2016]47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天成代理审判员  路 玮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