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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金阳瑞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阳瑞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3刑初53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阳瑞,曾用名金扬富,男,1978年9月29日,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3日被灵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九百元,同年9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6〕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阳瑞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恒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阳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日2时许,被告人金阳瑞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超载的鲁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挂)沿S301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灵璧县渔沟镇渔沟街南处时,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金阳瑞驾车逃逸,后又驾车返回现场,灵璧县公安局民警处警后在现场将金阳瑞口头传唤到案。经事故认定,金阳瑞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特别严重损伤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阳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金阳瑞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庭审中,被告人金阳瑞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与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日2时许,被告人金阳瑞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超载的鲁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挂),沿S30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灵璧县渔沟镇渔沟街南处路段时,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金阳瑞驾车逃离,后又驾车返回现场,灵璧县公安局民警处警后在现场将金阳瑞口头传唤。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金阳瑞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特别严重损伤死亡。另查: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金阳瑞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7万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人对被告人金阳瑞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等相关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刑事照片、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阳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金阳瑞案发后能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人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阳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戚 伟审 判 员  李祥永人民陪审员  卢书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楠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