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辖终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彭秀敏、丁炳斯与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秀敏,丁炳斯,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支行,张集琪,孙建辉,张集瑜,陈榕俤,郑丽莉,福建全网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原易窝蜂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7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秀敏,女,汉族,台湾地区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炳斯,男,回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林雨耙,负责人。原审被告:张集琪,男,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审被告:孙建辉,女,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审被告:张集瑜,男,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审被告:陈榕俤,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审被告:郑丽莉,女,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审被告:福建全网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原易窝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榕俤,总经理。上诉人彭秀敏、丁炳斯,原审被告张集琪等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22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彭秀敏、丁炳斯上诉称:本案案涉借款协议约定了管辖地法院为贷款人所在地鼓楼区人民法院,故原审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彭秀敏、丁炳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支行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且上诉人彭秀敏系台湾籍,本案系涉外案件。案涉借款合同约定“争议由贷款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贷款人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支行,住所地位于鼓楼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及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闽侯县、闽清县、永泰县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故福州市鼓楼区的涉外案件应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霞代理审判员 林伟代理审判员 魏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