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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8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何业蓉与何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业蓉,何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8民初1820号原告:何业蓉,女,193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何永平,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业蓉与被告何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业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业蓉负担。审判员  杨志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