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执16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江苏南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蔡海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江苏南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蔡海霞,王兆海,江苏海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16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负责人陈爱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南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北蒋镇朝阳。法定代表人蔡海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蔡海霞,江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兆海,江苏××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海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法定代表人王兆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南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蔡海霞、王兆海、江苏海源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失联且抵押房产暂时无法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1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单丽华审 判 员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