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执3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靳光磊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光磊,北京中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3729号申请执行人靳光磊,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中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孝松,经理。靳光磊与北京中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工资、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6]第5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6521万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中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北京中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进行破产清算程序。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6]第5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旭川审 判 员 陈利梅代理审判员 崔 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盖 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