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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3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3民初1327号原告杨某某,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金忠,四川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帅某某,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做工作,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完全系自愿,并符合法律关于准予撤诉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帅某某离婚纠纷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熊 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立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