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某乙、周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乙,周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3刑初193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乙,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暂住本市宝山区。辩护人庄炜萍,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6)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乙、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乙、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乙、周某某伙同他人自2016年年初起,在被告人陈某乙经营的位于本市宝山区沪太路XXX号XXX楼上岛咖啡店哥伦比亚包房内开设赌场,以“盖子宝”形式聚众赌博,抽取5%的庄分渔利,并雇佣闻某(另案处理)收取庄分。同年5月17日,民警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陈某乙、周某某及吴某某、郑家林(均另案处理)等14名赌客,缴获赌资人民币46,440元。被告人陈某乙、周某某到案后如实均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乙、周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闻某、吴某某、陈某甲、潘某某、吉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工作情况》、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及前科资料、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乙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陈某乙有坦白情节,请求对被告人陈某乙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周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乙、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乙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赌资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项群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楠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