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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2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某、陈某某、林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陈某某,林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2刑初11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因涉嫌诈骗罪,经红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4月29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红安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押红安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因涉嫌诈骗罪,经红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4月29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红安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押红安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因涉嫌诈骗罪,经红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4月29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红安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押红安县看守所。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红检诉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陈某某、林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利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陈某某、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在得知利用网络游戏可以诈骗钱财,二人遂购买电脑、手机、“快捷手游”www.kuaijie333.com等网站模板和以程某、陈某甲身份开户的账号分别为6228481146338110372、6212262010029641104银行黑卡等作案工具,并以程某、陈某甲身份开通多个微信帐户,在被告人陈某某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溪西村溪西路46-3号住宅一楼房间开设诈骗工作室实施手机游戏诈骗。2015年12月,被告人林某某在得知被告人陈某、陈某某从事手机游戏诈骗后主动入伙参与诈骗犯罪活动。在诈骗过程中,被告人陈某、陈某某、林某某在“火影忍者”、MT等多款游戏中,利用“触摸精灵”软件向游戏玩家喊话,以低价购买游戏装备引诱游戏玩家到其开设的“快捷手游”虚假游戏交易网站平台注册充值,然后以未缴纳保证金、系统故障、操作失误、帐号解冻等理由骗取游戏玩家多次充值,然后将钱款转入事先准备好的银行黑卡内取现,据为己有。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陈某某、林某某利用“快捷手游”虚假游戏交易网站多次诈骗全国各地手机游戏玩家。2016年1月21日下午,被害人郭某某用手机玩“火影忍者”游戏时,被告人陈某、陈某某、林某某以低价购买游戏装备为由将其骗至www.kuaijie333.com虚假游戏交易网站,然后冒充手游代理(QQ号为82592264)和客服小刘(QQ号为3120225822)同样以注册充值、系统故障、操作失误、缴纳保证金、帐号解冻等理由,骗得被害人郭某某通过其微信向www.kuaijie333.com虚假游戏交易网站提供的程某微信账号wxid_xbvb3i5en7rL12转款18笔,共计人民币7050元。事后,三被告人将此款转入以程某身份开户的6228481146338110372银行账号提现予以平分。案发后,三被告人的亲属积极为三被告人退清了犯罪所得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陈某某、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某招商银行卡及交易流水帐页、身份证、被害人郭某某与快捷手游客服聊天记录复印件;程某卡号为6228481146338110372的流水帐页;程某、陈某甲的6228481146338110372、6212262010029641104银行卡跨行交易流水帐页;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林某某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的证明;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林某某到案经过的说明等书证;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远程勘验检查报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陈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陈某某、林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均坦白认罪、悔罪且积极退清犯罪所得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障公民私人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松涛审 判 员  胡远扬代理审判员  余爱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巧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