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8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建三诉王红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红霞,郑雪兰,林茹君,刘祥娇,李璐,吴友镇,吴松柏,胡红,管栋梁,马列平,XX,郑玉琴,戎大贤,陈丽香,陈守东,王瑞春,陈晓萍,胡水英,马英,赵德印,赵志光,张纪,张丹,黄细庚,吴振撼,上海科拉胜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谷招娣,王崇义,胡琪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88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红霞,女,1965年12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兼诉讼代表人:陈建三,男,1964年12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兼诉讼代表人:马金兰,女,1959年1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兼诉讼代表人:马君龙,男,1965年6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兼诉讼代表人:魏洪波,男,1944年2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兼诉讼代表人:张长领,男,1972年6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雪兰,女,1962年5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洞头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茹君,女,1970年7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祥娇,女,1956年5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璐,男,1983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友镇,男,1973年12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松柏,男,1966年1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红,女,1965年7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管栋梁,男,1941年6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列平,男,1980年1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愧树湾乡。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玉琴,女,196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戎大贤,女,1963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香,女,1980年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守东,男,1944年4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瑞春,男,1961年4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鹿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晓萍,女,198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水英,女,1965年5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英,女,1959年9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德印,男,1955年5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光,男,1958年8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纪,女,1978年6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平湖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丹,女,1976年5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细庚,男,1966年8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振撼,男,1971年2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上述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上海城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科拉胜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436号E29。法定代表人:陈勇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芳,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招娣,女,1946年1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崇义,男,1953年3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琪玲,女,1961年5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上诉人王红霞因与上诉人陈建三等以及上诉人上海科拉胜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谷招娣、王崇义、胡琪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红霞于2016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红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红霞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薇佳审判员 唐建芳审判员 盛伟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