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02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贾红阳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红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402刑初219号公诉机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红阳,男,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8年1月7日曾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2年7月6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5年2月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临时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2015年10月28日被移交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红阳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爱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红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贾红阳酒后遇到被害人晋某,向晋某索要钱财遭拒后对其实施恐吓、殴打,晋某驾车离开后,贾红阳又乘出租车追赶晋某至长治市煤气公司家属院某某小区院内,后驾驶晋某价值121874元的哈弗H6越野车将晋某带走,期间将晋某价值4092元三星NOTE2手机抢走,取走晋某所持银行卡内现金800元,逼迫晋某让其父亲晋某某转账3000元,并在强行将晋某拉至河北省定州市后将该款取出,晋某伺机报案后贾红阳驾车逃离,后将该车以10000元的价格质押给他人,贾红阳抢劫数额共计129766元。经法医鉴定:晋某头部、右眼损伤均构成轻微伤。被告人贾红阳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惩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前科劣迹材料、伤情照片等书证;陈某某、锁某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害人晋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贾红阳的供述与辩解等。被告人贾红阳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认可,我没有喝酒,没有抢劫晋某,也没有打晋某。我和晋某是朋友关系,当天他喝醉了,他让我带他去河北玩,800元是他自己取的说是加油费,3000元是他给其媳妇打电话说出去玩,让其媳妇转账的。去了定州他把衣服吐脏了,我出去给他买衣服回来他就不见了,后来我没有钱就把他的车10000元抵押了。”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贾红阳酒后遇到被害人晋某,向晋某索要钱财遭拒后对其实施恐吓、殴打,晋某驾车离开后,贾红阳又乘出租车追赶晋某至长治市煤气公司家属院某某小区院内,后驾驶晋某价值121874元的哈弗H6越野车将晋某带走,期间将晋某价值4092元三星NOTE2手机抢走,取走晋某所持银行卡内现金800元,逼迫晋某让其父亲晋某某转账3000元,并在强行将晋某拉至河北省定州市后将该款取出,晋某伺机报案后贾红阳驾车逃离,后将该车以10000元的价格质押给他人,贾红阳抢劫数额共计129766元。经法医鉴定:贾红阳头部、右眼损伤均构成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晋某2013年9月4日到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报案称,2013年8月31日凌晨30分许,其在长治市某某巷小区某某家具城附近的车上拿充电器时,遭到一名男子抢劫,被抢走白色哈佛H6轿车一辆,黑色三星NOTE2手机一部、现金3800元,后将其劫持到河北省定州市。2013年10月30日,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对晋某被抢劫一事立案侦查。2、长治市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城公(法)鉴(伤)字[2013]27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鉴定晋某头部、右眼损伤为轻微伤。3、长治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长城价证鉴字[2015]69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晋某所有的晋DJH***长城哈佛H6小型汽车鉴定价格为125643元,晋某所有的三星NOTE2手机鉴定价格为4092元,上述两项物品总价值为125966元。4、受害人晋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其称:“2013年8月31日晚,我和朋友宋某某在某某某喝酒,我们喝酒过程中过来一个人招呼碰酒,我一看是我以前在单位看管过的一个犯罪嫌疑人。一直到9月1日凌晨零点30分左右,我走路回家到某某巷家具城附近,我开车去车上拿充电器的时候,这个人突然就出现在我面前,然后他和我要200元,我说没钱开始朝我拳打脚踢把我推到副驾驶座位上,然后就开上车拉我,在车里用刀逼住我的胸口让我把钱包拿出来。我把钱包拿出来他看没有现金只有卡,他就逼着我去某某花园的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取了800元现金。然后他看见我工商银行的卡,逼着我看该卡上余额,没有钱就让我往东关方向走,然后我说他技术不行,他就让我开上了,我没等他上车开上车就跑。后来他坐的出租车追到我煤气公司这边的某某小区,追住我就开始殴打我,把我打蒙了推到我副驾驶座位上。他开车继续走,到了一个加油站我往外跑,他就追着打我,又把我拖到副驾驶座位上,那刀顶住我让我跟他去保定要不然弄死我。后来我在车上睡着了,我醒来以后已经到河北定州,然后拿刀威胁我跟家里人要钱,不准说我在哪,后来家里人往我卡上打了3000元,去了河北定州一个农村信用社拿我的工行卡取出2900元。然后他带我去他家、他爷爷奶奶家、他姑姑家。后来他带我到他一个哥们家,在“某某酒店”对的一个胡同里二层楼内一个房间,我进屋之后就自己躺在床上,他和他那个哥出去说话,后来他进来对我说让我好好待着,他们出去一下,一个小时后回来。他们走了后,我就跑出来打电话报警了。”5、受害人晋某的辨认笔录。证明经受害人晋某辨认出被告人贾红阳是对其实施抢劫、殴打、并将其挟持至河北定州的男子。6、证人宋某某的询问笔录。其称:“2013年8月31日晚,我和晋某在某某某吃饭喝酒,大约11点半左右,我们喝完酒走到某某某停车场时,有一个陌生男子和晋某说话,当时晋某喝多了,我就和这个陌生男子说既然你们认识,你把晋某送回家,然后我就走了。”7、证人晋某某的询问笔录。其称:“2013年9月1日上午9点多,晋某打电话让我给他打6000元,我问他在哪,他说在长治县附近,我问他在长治县什么地方他没说,就是和我要钱,我问有什么事,他说有点小事,我问他是不是碰车了,他吞吞吐吐没说清,一直让我给他打钱,后来挂了电话他把卡给我发过来,我给他卡里打了3000元。”8、证人陈某某的询问笔录。其称:“2013年9月1日中午,我和丈夫在家吃饭,贾红阳和一个陌生男子进了家门,他说回来看看爷爷奶奶,我看见门外停着一辆白色无牌照的轿车,我问谁的车,他说是他买的。”9、证人锁某的询问笔录。其称:“2013年9月1日下午,我正在洗澡,洗完澡后看见有个未接来电,我回拨过去,对方说是贾红阳,他问我在哪,我说我在某某酒店对面一个胡同的旅馆里。过了一会,贾红阳开着一辆没有牌照的白色越野车就到了我租住的旅馆,和他一起的还有另外一个小伙子,那小伙子一进我屋就躺床上,我看那个小伙子喝多了。贾红阳让我和他一起去时代买衣服,然后我俩就出来了,贾红阳对那个小伙子说你在床上躺着,一个小时后我们就回来。我们出来后就开车去了某某广场,买了一条裤子、一双鞋、一个背心。买完后我们回到出租屋,发现贾红阳一块来的那个小伙子不见了。后来我让贾红阳送我去吃饭,他开车走了。我在吃饭过程中刑警大队民警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一趟,我到了后看见跟贾红阳一起的小伙子也在,然后刑警队让我给贾红阳打电话,这时候电话已经打不通。过了一会,贾红阳用一个陌生号码给我打过来电话,民警让我不要说我在哪,我们约好在某某饭店门口见面,之后贾红阳一直没有去。”10、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11、石家庄铁路公安处石家庄站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及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2月6日10时,该所民警在火车站广场抓获一名网上逃犯,名叫贾红阳,由于此人身体右侧多处骨折,该所未办理临时羁押。2015年2月7日18时许,该所将此人移交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侦大队。12、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出具的临时羁押证明一份。证明贾红阳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10月20日至2015年10月28日羁押于该所。13、贾红阳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长治医学院附属和济医院诊断证明书。14、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07)定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书、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2)城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贾红阳的前科劣迹情况。15、晋城市看守所关于被告人贾红阳的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贾红阳因犯盗窃罪被判拘役五个月,于2012年3月28日入所,2012年8月27日执行期满,予以释放。16、涉案人员常住人口基本信息。17、定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冀定)公(刑技)鉴(法损)字[2013]02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1)根据病历记载及法医检验所见损伤的性质、特征,分析符合钝器作用形成损伤;(2)晋某的损伤已达轻微伤标准。18、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及光盘一张。证明该队调取长治市城区煤气公司门口监控,显示2013年9月1日1时43分56秒,一辆白色无牌长城越野车驶入煤气公司小区,2013年9月1日1时44分1秒后紧跟一辆绿白相间的出租车驶入该小区,2013年9月1日1时47分10秒该出租车驶离煤气公司小区,2013年9月1日2时14分29秒白色无牌长城越野车驶离煤气公司小区,随即我队工作人员将监控资料调取,并对原始录像进行了刻录,制作成视听资料。19、被告人贾红阳的供述与辩解。其称:“2013年夏天晚上八、九点左右我在长治市某某某广场治安岗亭碰见晋某及其朋友,当时晋某喝多了,他朋友扶着他,我上前打招呼。我对他朋友说你回吧,我送晋某回家。我就扶着晋某步行到某某小区某某家具城附近找到晋某的白色哈佛H6越野车,我开车载着晋某到我某某时代住的地方。在家待了两三分钟,晋某叫我出去喝酒,我说带他出去转转。在车上我对晋某说你有车跟我一起回老家一趟,晋某没意见。我对晋某说回去需要过路费,你先借我点钱,我开车走到某某某某小区斜对面银行,我扶晋某去银行取了500元。晋某把这500元给了我,一起上了车,我开车往定州方向走,第二天中午快到定州我向晋某再借几千块钱,晋某说身上没钱,我说向家里借点,于是晋某给家里打电话借了3000元,我和晋某一起去定州市信用社取了3000元。我看晋某吐得浑身都脏了,我对晋某说你先在车上躺会我给你买身衣服。我去买衣服回来,晋某已经不在车里,我就开车去找他,结果没有找到我就开车回家了。我在家待了两天返回长治,回来后找晋某没有找到,过了半年多时间还没有找到晋某,当时我想开饭店,由于钱不够,我就把晋某的越野车抵押给一个叫“耗子”的人,贷了10000元。”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贾红阳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的辩解,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红阳犯抢劫罪,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26年10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贾红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内退赔受害人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892元;涉案赃车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宁宁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孙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