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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6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新与被告石晶、王晟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石晶,王晟楠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6185号原告李新。被告石晶。被告王晟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与被告石晶、王晟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