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3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义峰、张正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义峰,张正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303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义峰,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张正全,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2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义峰、张正全的银行存款2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武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自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