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民初3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苏国莲与李吉建、东莞市厚街建军植绒鞋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国莲,李吉建,东莞市厚街建军植绒鞋材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2民初3306号原告苏国莲,男,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温志坚、李云霞,广东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李吉建,男,汉族,1967年5月17日出生,住东莞市东城区。被告二东莞市厚街建军植绒鞋材厂,经营场所:东莞市厚街镇赤岭村大围新村。经营者李吉建。原告苏国莲诉被告李吉建、东莞市厚街建军植绒鞋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国莲委托代理人,被告李吉建、东莞市厚街建军植绒鞋材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20日,被告一李吉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按借款金额2%按月计息,被告二东莞市厚街建军植绒鞋材厂提供连带保证,三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借款合同》经两次展期,借款期限至2016年5月20日止。上述借款逾期后,虽经原告多次追催,但被告一未能偿还借款本金,且自2015年1月以来未支付借款利息,而被告二亦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为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己申请法院查封了被告名下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3729**号,查封价值以人民币68万元为限),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本金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1月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被告还清本金之日止);2、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吉建、东莞市厚街建军植绒鞋材厂辩称,借款属实,但目前资金困难无力还清。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0日,被告一向原告借款50万元,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至2014年7月20日,被告二承担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借款转账至被告指定的郑艳莉银行账户,被告一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后被告一、二未按期还款,双方分别于2014年7月21日、2015年5月21日签订了两份《借款展期合同》,还款期延长至2016年5月20日止,且被告二继续在两份《借款展期合同》中以担保人名义签名确认。后二被告亦未到期还款,并且自2015年1月21日起未支付利息。另查明,因原告申请,本院作出了(2016)粤1322财保8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东莞市厚街建军植绒鞋材厂名下位于博罗县园洲镇阵村村陈屋组池中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查封价值以68万元为限。并查封了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属于黄锦梅名下位于博罗县罗阳镇博义路111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一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合计5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二作为借款的保证人,原告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尚在保证期间内,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吉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苏国莲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东莞市厚街建军植绒鞋材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万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振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