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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孟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7刑初32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无业。2007年9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0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公诉刑诉〔2016〕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孟某驾驶晋A×××××白色宝沃牌汽车,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淖马村五龙口街泰然居附近的路边停车等待朋友时,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孟某驾驶的车内查获其藏匿的毒品麻古4袋(共330粒,重35.63克)。经山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毒品检验鉴定:以上查获的毒品均检出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侦破报告、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太原市没收(收缴)毒品凭证;查获的毒品照片、吸毒工具照片;山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公(司)鉴(毒化)字[2016]54号毒物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孟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缴纳罚金,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季丽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赵玉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