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7民初3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三溪分理处与冉述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三溪分理处,冉述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3730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三溪分理处,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三溪乡三溪村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552041329P。单位负责人:安志强,主任。被告:冉述保,男,197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三溪分理处与被告冉述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三溪分理处撤回对被告冉述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三溪分理处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青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