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07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杨涛与兰明亮,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兰明亮,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朱方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0765号之一原告:杨涛,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成钢,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明亮,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01号20-5#。法定代表人庄泽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凤,女,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系公司员工。第三人:朱方敏,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涛与被告兰明亮、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第三人朱方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涛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涛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涛负担。审 判 长 雷元亮代理审判员 粟 果人民陪审员 刘运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