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罪犯龚曼丽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曼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377号罪犯龚曼丽,女,汉族,高中文化,1963年4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5日作出(2001)镇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曼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1日作出(2003)苏刑执字第69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龚曼丽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该院又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2006)苏刑执字第014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龚曼丽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刑期至2024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1月10日、2010年3月23日、2012年3月20日、2013年8月1日、2014年10月9日作出(2007)宁刑执字第8658号、(2010)宁刑执字第934号、(2012)宁刑执字第753号、(2013)宁刑执字第4745号、(2014)宁刑执字第6036号刑事裁定,共对罪犯龚曼丽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龚曼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龚曼丽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龚曼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曼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