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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7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岳小莹与李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小莹,李赏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7159号原告:岳小莹,女,壮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李赏辉,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岳小莹与被告李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岳小莹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小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6.26元,减半收取计2673.13元(原告已预交2673.13元),由原告岳小莹负担。审判员  张娃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艳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