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邸天刚危险驾驶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人民法院,吴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908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吴将,男,汉族,住茌平县乐平铺镇北大吴村**号,身份证号码:371523199111085359被执行人邸天刚危险驾驶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523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扣划被执行人存款5344元,被执行人自动交付490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永涛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晨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