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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邸天刚危险驾驶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人民法院,吴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908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吴将,男,汉族,住茌平县乐平铺镇北大吴村**号,身份证号码:371523199111085359被执行人邸天刚危险驾驶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523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扣划被执行人存款5344元,被执行人自动交付490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永涛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晨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