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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6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季丽萍、周浩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丽萍,周浩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6260号申请执行人季丽萍,女,196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金光华(特别授权),瑞安市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浩波,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季丽萍与被执行人周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196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2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浩波偿还借款43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中行、建行、农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周浩波或未开设账户或余额无执行价值。本院向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浩波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本院查询公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周浩波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我院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周浩波,被执行人表示已经偿还申请执行人1万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次执���程序执行到位案款1万元,被执行人周浩波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季丽萍申请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62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吕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戴文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