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81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绪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绪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民初2074号原告: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得胜街34-1-2号。法定代表人:潘久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从新,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绪红,女,生于1972年1月15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原告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绪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绪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鄢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