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申字第2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蒲海勇与梁海锋、松原市千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海锋,蒲海勇,松原市千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27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海锋。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丽华,黑龙江宣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蒲海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学文,黑龙江唐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松原市千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路265号。法定代表人:曲凤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桂新,该公司副经理。再审申请人梁海锋因与被申请人蒲海勇、松原市千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民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梁海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高 珂审判员 汪国献审判员 张志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崔福涛书记员 张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