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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江苏立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顾耀华等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立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顾耀华,刘义超,苏海荣,陈尚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立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昌涛。被执行人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耀华。被执行人顾耀华。被执行人刘义超。被执行人苏海荣。被执行人陈尚斌。本院在执行江苏立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顾耀华、刘义超、苏海荣、陈尚斌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滨海耀华化工有限公司房产、土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待拍卖,因时间跨度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