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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2刑初80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6)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曹哲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间,被告人林某某谎称自己是福建省**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的经营者,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的信任。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林某某在芗城区延安北路**奶茶店内,为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的财物,谎称其经营的福建省**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找人投资入股,按月支付分红,令被害人黄某某信以为真并同意出资入股。4月26日,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在芗城区延安北路**奶茶店内签订了投资合同书,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的投资款人民币30000元。之后,被告人林某某以各种理由拖欠“分红”款并最终逃匿。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林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退回全部赃款给被害人黄某某、并取得谅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情况证明、投资合同书、微信页面截图、福建省**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证明、银行存款明细单、收条、谅解书;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现场勘查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林卯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㈠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㈡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㈣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㈤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