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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夏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22刑初229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某,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建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建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2016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6]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丽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同村村民。2016年6月12日18时许,夏某某与王某某在建平县胡家店村王某某家门前因堆柴禾一事发生口角,进而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夏某某先用铁锹杆,后又对王某某实施拳打脚踢,致王某某腰部、肋骨、后背等多处受伤。经鉴定,王某某受伤程度为多发肋骨骨折已经构成轻伤二级,伤残等级属十级。被告人夏某某于2016年7月11日被建平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据此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因琐事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同村村民。2016年6月12日18时许,夏某某与王某某在建平县胡家店村王某某家门前因堆放柴禾一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厮打到一起,厮打中夏某某先后用铁锹杆、拳脚将王某某打伤。经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多发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伤残等级属十级。2015年7月11日,被告人夏某某被建平县公安局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及其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6月12日中午,其家的柴禾被王某某夫妻扔到大沟下面,下午5点多的时候,其妻子司某某和王某某的妻子庄某某因为柴禾的事先发生了争执,后其用铁锹杆和拳脚将王某某打伤。二、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12日中午,因村书记要来其家门口西侧修路,其就将邻居夏某某放在那儿的柴禾推到坎下。当日下午5时许,夏某某夫妻因柴禾被推一事与其发生了争执,夏某某从地上捡起铁锹对其进行殴打,二人随后撕扯到一起,其身体多处被夏某某用铁锹杆和拳脚打伤,脸部也被夏某某妻子司某某挠伤,之后其拨打了报警电话。三、证人证言:(一)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2日下午,因其家的柴禾被王某某扔到坎下,其与夏某某和王某某夫妻打架了。(二)庄某某的证言,证实当日其与司某某在其家门前因扔柴禾的事吵起来,其被司某某拥了两个跟头就起不来了,之后夏某某和王某某就打起来。(三)夏某富的证言,证实当日其听见坎上有人吵架,跑过去后看见夏某某在对王某某拳打脚踢,司某某站在旁边骂人,庄某某躺在柴禾堆旁,就过去拉架,当时王某某的脸上出血了。(四)邵某某、盖某某的证言,证实当时王某某和夏某某相互拽着对方打架,司某某在旁边骂人,庄某某躺在柴禾堆旁不动弹,几个村民就过去拉架。四、书证:(一)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来源及被告人夏某某到案的经过。(二)现场照片,证实王某某被打后现场情况。(三)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王某某伤情程度及伤残等级。(四)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夏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五)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夏某某及其近亲属赔偿了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夏某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岩审 判 员  张 杰人民陪审员  李德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