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7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文某某诉方某某,中国人寿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中国人寿某某公司,方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7399号原告文某某,男。被告中国人寿某某公司。被告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文某某诉方某某,中国人寿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