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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7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文某某诉方某某,中国人寿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中国人寿某某公司,方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7399号原告文某某,男。被告中国人寿某某公司。被告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文某某诉方某某,中国人寿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