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诉卞忠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忠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2刑初479号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卞忠良,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人卞忠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亭检诉刑诉[2016]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忠良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卞忠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卞忠良至盐城市亭湖区黄海路与小海路交界处的**烟酒门市、盐城市亭湖区华兴步行街**报刊亭等地,盗窃作案14起,窃得赃款、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01219元。被告人卞忠良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发破案经过、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卞忠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忠良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卞忠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另提出其已经将在盐城市亭湖区盐马路太极大厦*-*号洋河蓝色经典门市上窃得的赃款赃物退还给了被害人沈某1。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卞忠良至盐城市亭湖区黄海路与小海路交界处的**烟酒门市、盐城市亭湖区华兴步行街**报刊亭等地,盗窃作案14起,窃得赃款、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01219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1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卞忠良至盐城市亭湖区黄海路与小海路交界处的**烟酒门市,窃得被害人宋某的红南京香烟50条、三星迎驾白酒7箱,合计价值人民币7890元。2.2013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卞忠良至盐城市亭湖区华兴步行街**报刊亭,窃得被害人张某的空调扇1台、红金龙香烟1条、黄山香烟1条、南孚电池1盒、激活饮料14瓶、现金人民币5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21元。3.2014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卞忠良至盐城市亭湖区黄海西路**浴室,窃得被害人刘某的硬中华2包、红南京2包、苏烟香烟2包、南京香烟1条、红牛饮料2箱、橘子罐头1箱、王老吉饮料2箱、现金人民币1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758元。4.2014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卞忠良至盐城市亭湖区黄海西路**浴室,窃得被害人刘某的苏烟香烟1条、硬中华3包、红牛饮料2箱、王老吉饮料3箱,被盗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805元。5.2014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卞忠良至盐城市亭湖区解放北路*号**商店,采取撬窗、翻窗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许某的红南京香烟24条、金南京香烟10条、软中华香烟1条、苏烟香烟2条、利群香烟1条、软玉溪香烟1条,合计价值人民币6300元。6.2015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卞忠良至盐城市亭湖区盐马路*-*号的市糖烟酒公司**门市,窃得被害人高某的洋河海之蓝白酒3箱、天之蓝白酒10箱、梦之蓝梦六白酒8箱、梦之蓝梦三白酒2箱、52度五粮液白酒1瓶、39度五粮液白酒1瓶、软中华香烟1条、利群香烟1条、苏烟香烟2条、玉溪香烟1条、硬中华香烟8包、芙蓉王香烟9包、金南京香烟6包、南京金砂(金一品梅)香烟7包,合计价值人民币40374元。7.2015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卞忠良至盐城市亭湖区健康路*-*号**超市,窃得被害人杨某1的海之蓝白酒5箱、双开国缘白酒6瓶、天之蓝白酒4瓶、南京金砂(金一品梅)香烟5包、软中华香烟1条、硬中华香烟6包、利群香烟1条、云烟香烟1包、精品南京香烟7包、红南京香烟10包、苏烟香烟1条、蒙牛牛奶2箱、莫斯利安酸奶1箱,安幕希酸奶1箱、现金人民币8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8632元。8.2015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卞忠良至盐城市亭湖区健康路*-*号**酒业门市,窃得被害人葛某的洋河青花瓷白酒4箱、安吉白茶2盒、洋河天之蓝白酒2瓶、五醍浆和顺白酒2瓶、星得斯红酒4瓶、现金人民币2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440元。9.2016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卞忠良至盐城市亭湖区**小学旁边彩票店,窃得被害人崔某的现金人民币10元。10.2016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卞忠良至盐城市亭湖区盐马路太极大厦*-*号**门市,窃得被害人沈某1的洋河天之蓝白酒10箱、梦之蓝梦六白酒10箱、现金人民币2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37600元。案发后,被窃赃款赃物已由被告人退还给被害人沈某1。11.2016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卞忠良至盐城市亭湖区沿河中路*号**烟酒店门市,窃得被害人杨某2的五醍浆百顺白酒1箱、洋河天之蓝白酒2箱、钻石香烟2条、黄果树香烟1条、利群香烟5包、南京香烟精品10包、南京香烟臻品2包、红南京香烟7包、苏烟香烟10包、南京金砂(金一品梅)香烟6包、云烟香烟4包、现代牧场牛奶2箱,合计价值人民币5929元。12.2016年4月中旬一天凌晨,被告人卞忠良至盐城市亭湖区小海路*-*号**门市,窃得被害人王某的铜芯线20卷、焊机线7卷,合计价值人民币12658元。13.2016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卞忠良至盐城市亭湖区黄海中路*号**超市,采用液压钳将门锁夹断,打开玻璃门后超市报警器响,被告人卞忠良遂逃离未窃得财物。14.2016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卞忠良至盐城市亭湖区环城西路老江动集团东门附近**门市,窃得被害人沈某2的梦之蓝梦三白酒6箱、梦之蓝梦六白酒6箱、梦之蓝梦九白酒8箱、星得斯红酒5瓶、卡斯特红酒礼盒1盒、苏丝蚕丝被2床、现金人民币8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77602元。其中梦之蓝梦九3箱、梦之蓝梦三3箱零1瓶、梦之蓝梦六3箱零8瓶、苏丝蚕丝被2床、星得斯红酒5瓶、卡斯特红酒礼盒1盒,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沈某2。被告人卞忠良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再查明,收赃人退出赃款合计人民币80426元。其中发还给被害人沈某2人民币38290元、给被害人杨某1之子人民币7417元、给被害人高某之母人民币34719元。以上事实,被告人卞忠良当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刘某、沈某3等人的陈述、证人曹某、朱某、吴某等人的证言、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可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卞忠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卞忠良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卞忠良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卞忠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羁押之日)起至2022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卞忠良退赔赃款人民币四万三千八百八十一元,依法返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进峰代理审判员 张 璐人民陪审员 仇宏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珊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