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民再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高嵩与黄山观锦壁纸有限公司、孙锦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山观锦壁纸有限公司,高嵩,孙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再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山观锦壁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歙县经济开发区1号地块。法定代表人:李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洪亮,安徽赵洪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观金,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高嵩,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铜陵。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孙锦文,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再审申请人黄山观锦壁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嵩、孙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2)瑶民一初字第04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皖民申28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黄山观锦壁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于2016年10月12日代表该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山观锦壁纸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山观锦壁纸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案原审诉讼费用按原审判决执行。审判长 李 鸿审判员 轩银珍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璇璇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