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6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罪犯张友礼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友礼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6968号罪犯张友礼,男,汉族,小学文化,1982年12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2010)吴江刑初字第04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友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0年5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尚未追缴的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4月19日、2015年2月5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1908号、(2015)宁刑执字第86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友礼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张友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罪犯张友礼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也未退出原判追缴的赃物折价款。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友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退出原判追缴的赃物折价款,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友礼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