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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2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2执162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住兰西县。被申请人温某某,住兰西县。申请执行人何卫民与被执行人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4)兰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义务,申请执行人何卫民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何卫民与被执行人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温某某线索,申请执行人何卫民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何卫民与被执行人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或有关案外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执行长 凤 民执行员 吴晓军执行员 王明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