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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特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505翟某、宗某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翟某,宗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特505号申请人:翟某,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申请人:宗某,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翟某、宗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翟某与宗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0月10日经安徽省商会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宗某承认欠申请人翟某借款本息合计60万元;二、申请人宗某保证于2016年12月30日前按还款40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还款10万元2017年2月30日前还清剩余10万元。翟某同意宗某按上述方案分期偿付借款,并���愿放弃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0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反映双方真实的债务情况,因申请人自认约定利息为3分,且系分多次借款、还款,宜通过诉讼查明实际出借本金数额,利息是否超出法律规定、已偿付本息等事实,故本案适用司法确认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翟某与宗某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由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于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桂静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三)违背公序良俗的;(四)违反自愿原则的;(五)内容不明确的;(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