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7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7886号原告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花园路1888号。法定代表人俞玉财。委托代理人陈永根。被告孙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辉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志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