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执3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胡贤春与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山首康医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贤春,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山首康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3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贤春,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组织机构代码14757168-4。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首康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组织机构代码76278388-1。法定代表人:徐建平,董事长。本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4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5484元,未执行到位9548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一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