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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3139赵智贤与朱陈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智贤,朱陈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3139号原告赵智贤,女,195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告朱陈招,男,198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智贤与被告朱陈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赵智贤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智贤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智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赵智贤承担。审 判 长  李洪毅人民陪审员  朱蓉菊人民陪审员  杨雷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