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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丁庆平申请执行杨江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庆平,杨江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1286号申请人丁庆平,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江兵,男,1946年1月6号出生,汉族。申请人丁庆平申请执行杨江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苏0116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江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丁庆平人民币5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杨江兵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了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农业补助账户。因被执行人年龄较大,不便采取拘传措施。同时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案件,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国土及工商登记信息,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亦未能提供有价值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6执12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王 敏执行员  黄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梦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