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财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淄博沐泽经贸有限公司与中材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沐泽经贸有限公司,中材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财保246号申请人:淄博沐泽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汉全,总经理。被申请人:中材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寿顺,总经理。申请人淄博沐泽经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材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沐泽经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中材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二、如被申请人中材淄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7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孙兰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