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7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赵某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甲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7刑初61号公诉机关阳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4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阳原县,住阳原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甲,男,1964年2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阳原县,住阳原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8月6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阳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占峰、刘文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赵某甲在经营物美批发部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赵某某申请的终端号分别为00200276、07620245的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王某1等支付现金,合计为他人套现1901434元,并收取手续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赵某甲在经营物美批发部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赵某某申请的终端号分别为00200276、07620245的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王某1等支付现金,合计为他人套取现金人民币1901434元。至案发时非法所得约四、五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的供述;证人王某1、张某1、李某1、马某1、王某2、李某2、帅某、张某2、梁某、冯某、马某2、时某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物美批发部套现情况汇总表、王某1等人套现情况汇总表、商户号为941130759981838的特约商户交易明细对帐单、商户号为941130759981838的POS机在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办理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其经营的物美批发部的两台P**机,虚构交易,帮助他人套取现金,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赵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爱东审 判 员 宋晓红人民陪审员 李志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吉惠惠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