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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5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董玉龙与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龙,唐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民初1207号原告:董玉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松,湖北祥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灯军(系被告唐伟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龙与被告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玉龙以其与被告唐伟的纠纷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就损害赔偿事宜达成和解,且被告唐伟已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玉龙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董玉龙负担。审判员  王承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彦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