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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5执16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任庆彪与翟正银、潘金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庆彪,翟正银,潘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5执16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任庆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翟正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潘金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任庆彪与被执行人翟正银、潘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6)鲁1325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翟正银、潘金玉及各被执行人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万元或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运绪审判员  霍雁军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闵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