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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7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敏英申请执行王根成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敏英,王根成,李瑞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7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敏英,女,1951年1月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根成,男,196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李瑞玲,女,196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执行杨敏英申请执行王根成、李瑞玲借款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根成、李瑞玲在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4.7084万元及利息,交纳执行费3606.2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以(2016)豫0122执786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根成名下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西段南侧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根成名下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西段南侧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新立执行员  吴 胜执行员  王冬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