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6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铁忠与柴继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忠,柴继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6118号原告李铁忠,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孙雪峰,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继飞,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一道河路666号。负责人胡大群,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晨曦,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铁忠诉被告柴继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孟捷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柴继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铁忠撤回对柴继飞的起诉。二、本案继续审理。审判员 孟 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锦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