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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1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纪锋林与黄立、胡正武督促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锋林,黄立,胡正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1执121号申请执行人纪锋林,女,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住安乡县。被执行人黄立,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住安乡县。被执行人胡正武,男,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住安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锋林与被执行人黄立、胡正武督促程序案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纪锋林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黄立、胡正武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黄立、胡正武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毅审判员 邓新华审判员 车世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