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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大安市国土资源局与李航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安市国土资源局,李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大安市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李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安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航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新的违法用地行为致部分现状发生改变,暂无法继续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其重新核定后一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志审判员  刘彦斌审判员  万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孝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