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4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敬峰与董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峰,董良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4737号原告:李敬峰,居民。被告:董良勇,龙东矿配煤中心工人。原告李敬峰与被告董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李敬峰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敬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敬峰撤回对被告董良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敬峰负担。审判员 刘存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