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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4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敬峰与董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峰,董良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4737号原告:李敬峰,居民。被告:董良勇,龙东矿配煤中心工人。原告李敬峰与被告董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李敬峰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敬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敬峰撤回对被告董良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敬峰负担。审判员  刘存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