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民初6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贺某与王某甲、王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638号之一原告贺某,女,汉族,1940年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曲帅,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开封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任原告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建黎,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开封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任原告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甲,男,汉族,1958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61年4月6日出生。被告王某丙,男,汉族,1964年1月15日出生。被告王某丁,女,汉族,1965年1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志华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