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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6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贺某与王某甲、王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638号之一原告贺某,女,汉族,1940年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曲帅,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开封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任原告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建黎,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开封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任原告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甲,男,汉族,1958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61年4月6日出生。被告王某丙,男,汉族,1964年1月15日出生。被告王某丁,女,汉族,1965年1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志华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颖 关注公众号“”